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内财非税〔2016〕13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8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doc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