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发改费字[2016]533号
各旗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查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49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市区发改局,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文件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