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 下达2016年对全市政务服务示范点予以 “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

  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政务服务示范点予以奖励的决定》(乌政字〔2016〕28号),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带动后进、全盘推进,现对你地区考核验收合格的示范点予以“以奖代补”资金365万元。此款收入请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2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项内,支出列入“2010306政务公开审批”项内。
  经市政府决定对2015年度全市政务服务示范点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三类:一类集宁区、卓资县、兴和县,二类丰镇、后旗、四子王、商都、化德,三类前旗、中旗、凉城。奖励资金标准为:苏木(乡镇、办事处)每个10万元,嘎查(行政村、社区)每个5万元,对承办现场会的旗县每个奖励20万元。该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统一由各旗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全部用于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硬件设施改善,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