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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限额标准的通知

乌财投审[2016]836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5]40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乌政办发[2016]1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际,特研究制定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评审限额标准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需办理财政评审手续,可直接按现行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2、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财政评审和政府采购手续。
  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评审限额标准
  1、采购预算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需办理财政评审手续,可直接按现行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2、采购预算金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财政评审和政府采购手续。
  三、工程类项目评审限额标准
  1、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不需办理财政评审手续;项目采购可按现行规定直接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项目完工结算和决算,建设单位必须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2、投资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财政评审和政府采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