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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对2015年度旅游、民族专项资金进行调研的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2015年度旅游、民族专项资金进行调研的通知》(内财行便函〔2016〕7号),为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对相关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查找专项资金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自治区拟对全市2015年度旅游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对2015年度中央及自治区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调研
  1.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下达拨付情况:旗县财政局是否按照指标文件要求将项目资金及时拨付项目主体单位。
  2.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主体单位是否将资金用于所申报的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是否与所报项目内容相一致;项目资金的支出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开展情况);项目资金支出取得的效益。
  3.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相关工作的建议:对项目申报、评审、确定工作的建议;对项目资金拨付工作的建议;对跨年度项目经费申报的建议;对拟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相关内容的意见、建议;其他意见、建议。
  (二)对2015年度自治区安排民族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调研
  1.民族工作专项经费的下达拨付情况:旗县财政局是否按照指标文件要求将专项经费及时拨付项目单位。
  2.民族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单位是否将专项经费用于所申报项目;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的支出情况(项目开展情况及经费支出进度);项目资金支出取得的效益。
  3.对民族工作专项经费相关工作的建议:对专项经费拨付工作的建议;对专项经费支持及使用范围的建议;对专项经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对拟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内容的意见、建议;其他意见、建议。
  二、调研组成员
  由自治区财政厅、旅游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及市财政局、旅游局、民族事务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
  三、调研方式
  调研工作采取报送材料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各旗县根据调研的主要内容撰写书面材料报送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2.自治区调研组选取部分旗县以座谈、实地了解等方式进行调研。
  四、时间安排
  1.自治区调研组拟定于9月下旬对部分旗县旅游、民族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具体时间、旗县另行通知)。
  2.各旗县务必于9月10日前,将撰写的书面材料报送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五、其他事宜
  请各旗县财政局加强与同级旅游、民族宗教部门沟通协商,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工作,如实反映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好此次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