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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近日,乌兰察布市财政局转发了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内财非税规〔2016〕8号),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并由其指定的印制企业统一印制。
  二、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应通过市财政局集中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领购,并与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直接结算。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不发放到用票单位,应由用票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制《往来结算票据申请表》(附件2),按财政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开具。
  四、之前,我局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定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