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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财非税〔2016〕752号

各旗县区财政局、市直属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内财非税规〔201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并由其指定的印制企业统一印制。

二、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应通过市财政局集中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领购,并与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直接结算。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不发放到用票单位,应由用票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制《往来结算票据申请表》(附件2),按财政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开具。

四、之前,我局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定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停止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2、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申请表

   

2016年8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