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体育局:
为配合做好我市承办的2018年全区十四届运动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十四届全运会期间临时收费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赛团队住宿费的收取
赛事期间,参赛团队食宿由我市统一安排在大中专院校以及中小学校等非营业性场所的,参赛团队住宿费(含餐饮)按临时性收费项目,由市体育局使用市财政局提供的非税收入票据集中统一收取,所收住宿费缴入市本级国库,收费期限为赛事期间及前后各延续10天。赛事期间参赛团队食宿安排在酒店、宾馆等经营性场所的,参赛团队住宿费(含餐饮)由入住宿酒店、宾馆等经营性场所提供税务票据并直接结算。
收费前,市体育局应先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收费公示清单,确定收费标准,并持市发改委审核盖章的收费公示清单,向市财政局领取非税收入票据。收费后,应及时填制《财政票据审验表》连同未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一并送市财政局审验。
二、赛事期间有关其他款项的收缴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拨入用于赛事补助的非财政结算渠道资金,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各界的资助、赞助、捐赠款项,应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缴入市本级国库。但市体育局或其所属单位收到暂收或代收,最终需转拨到用款单位,并由用款单位提供合法票据的款项,可由市财政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暂收或代收款项可不缴入国库,在市体育局或其所属单位账户有关暂收或暂存科目内核算。
三、上述资金的使用
上述缴入市本级财政国库的资金,其中70%部分,通过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即缴即拨,用于赛事补助;应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资金30%部分,根据赛事需要,通过市财政局在统筹额度内即缴即拨。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