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办[2016]579号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财政系统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完成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乌政办发[2016]35号)要求,我局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了《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 送:市政府办公厅、局领导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
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全市财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公众关切,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完善公开内容、拓宽公开范围、明确公开时限,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我局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一、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的原则。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应当符合《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保密法》、《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全面真实的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有利工作开展的都要如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依据政策,实事求是,明确具体,真实准确,取信于民,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务公开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财政部门工作和业务特点,简明扼要,易于操作,力戒形式主义。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经常、及时、快速,采取合适的公开形式,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党员、面向干部和群众,既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又保障党员干部民主权力,做到内容真实可信,公开公平公正。
(四)有利监督的原则。推行政务公开,既要积极推进,敢于创新,又要科学安排,规范操作,注重稳妥,有序推进。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形式,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及分工
(1)财政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包括《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以及与财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科牵头,会同有关科室落实)
(2)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办公室牵头落实)
(3)财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科牵头,会同有关科室落实)
(4)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主要办事人员的权限及行为规范、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办事时间、地点、部门、电话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负责落实)
(5)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公开设立依据、办事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办事地点等。包括会计从业资格,初中级会计师报考条件、培训、考试等有关情况;代理记账机构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年检及购置、处置审批;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采购国外货物、工程、服务审批;财政税费的征收、减免情况。(非税科、会计科、培训中心、行资科、采购科、税政科会同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6)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同时,要重点推进市、县两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预算科、国库科会同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7)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经建科牵头落实)
(8)推进减费降税信息公开。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非税科、税政科会同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9)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非税科牵头落实)
(10)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及时公开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框架、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启动公开试点工作。(行资科牵头落实)
(11)政府集中采购公告和投资评审相关内容。(采购科、评审中心会同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12)涉及民生相关内容。主要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和重要事项及落实情况;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进展情况等;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情况;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负责落实)
(13)日常财政工作。通过动态信息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财政日常工作。(办公室牵头落实)
(14)其他要求公开的内容。(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负责落实)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1、利用电视、网站、报纸、简报等媒体进行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
2、在一楼大厅设立首问负责台和值班人员,为预算单位和群众做好指引和解释工作;
3、安排专管员认真做好“乌兰察布市民心网”转办涉及财政部门问题的答复工作,积极处理群众诉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始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行动自觉,推动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要建立健全适应政务公开工作发展的新机制,局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年内局主要负责同志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并研究部署推进工作。
(二)明确公开责任。严格按照《乌兰察布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要求,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局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各相关科室及所属单位提供政务公开内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进行审核把关,负主体责任。
(三)做好政策解读。建立政策解读工作机制,凡是出台重要财政政策,牵头起草科室(单位)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按程序报批,解读材料应在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发布。针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及时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正面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
(四)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工作。对涉及财政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局主要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做好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回应事件原由。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出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五)强化监督考核。将科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并严格按照《乌兰察布市财政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对政务工作进行公开的科室(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