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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林业局转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乌财非税[2016]601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3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林业局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