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税〔2016〕451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内财税〔2016〕677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的意义,准确把握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政策的要求,按自治区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做好我市资源税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及时全面保质完成改革前准备工作
(一)各地财税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对你地区拟新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矿产品名称、征收方式及税率和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减免税比例以及现有资源税的矿产品目有无删减等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于2016年6月1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地税局。
(二)各地地税部门要统筹部署资源税改革工作,做好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对负责资源税业务的工作人员和矿产资源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一次政策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全面推进资源税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有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资源税改革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三)将清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中央、自治区的要求,各地区税政管理机构、非税管理机构与当地税务部门密切沟通配合,对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要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9月8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市财政局、地税局。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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