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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

乌财库〔2014〕1097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任务责任分解表>的通知》(乌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三公”经费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各地要按照“三公”经费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地区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制度。

  二、建立“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台账

  市本级已按照整改落实要求,形成了由基层预算单位登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归口主办科室逐级审核把关、汇总的相关部门“三公”经费台账。财政部门国库科汇总各主办科室报送的“三公”经费,形成市本级“三公”经费台账,切实加强了市本级“三公”经费的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市本级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起详细、全面的“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台账,完善监控和预警机制,确保“三公”经费得到有效管理。

  三、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

  各地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尽量缩小“三公”经费预决算差距。严禁各部门、各单位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等其他财政资金用于“三公”经费支出。要加强“三公”经费动态监控管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