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库〔2014〕75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属各行政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的部署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内财库【2014】36号)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1、我局在收到《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1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内财办库【2013】219号)文件时,及时将两文件翻印成《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新旧制度衔接的有关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新制度》)的小册子,并发送至各旗县财政部门及市本级各直属机关,该制度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相关部门做好新制度培训、新旧制度衔接相关工作。
2、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对贯彻实施《新制度》培训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且自治区财政厅于2014年1月24日对盟市、旗县财政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请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在春节后尽快开展培训,确保在2月底前完成培训工作任务,同时在培训及执行《新制度》过程中注意收集存在的问题,并要逐级向财政部反馈。
3、我局拟在春节后举办市本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望市本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指挥督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财会人员做好接受培训和按《新制度》建账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全面提升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