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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