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贸[2016]361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支持自治区“粮安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2016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与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遵照执行。
一、各旗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财贸【2014】1715号)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旗县要严格审核把关,出具审核意见及项目实地勘察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市财政局。
二、项目可研报告,要严格按照财政局下发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编写。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项目承担单位概况及基本情况;
2、申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特色及现有基础条件;
3、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4、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数额及用途;
5、项目实施后的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6、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要附设计图纸及预算书;
7、购买机械设备的项目要注明型号,生产厂家、价格等。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每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用光盘刻录。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和修改。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项目申报数量及时间
为保证项目申报质量,综合考虑各旗县(市)区粮油生产与流通等因素,确定各旗县(市)区只能申报1个项目,财政投资控制在提前下达资金范围内。企业自筹必须达到总投资的30%。请各旗(县)市区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将附件2《2016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续表另报3份。《2016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通过财政内网系统上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3、项目责任书;
4、项目承诺函。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