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非税〔2016〕354号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内财非税〔2015〕231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736号)中,有关对收费基金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的规定,我局依据财政部第80号公告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2015年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内财非税〔2015〕144号)、《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内财非税〔2015〕74号)以及市发改委《关于乌兰察布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公示的通知》(乌发改费字〔2015〕831号),对市直各执收单位收费项目进行核实,现将核实结果通知如下。
一、下列执收单位的收费基金项目(见附表),未在市发改委办理收费公示清单,请务于5月30日前尽快办理,并将经市发改委审核盖章的收费公示清单报送市财政局非税科。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从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停用附表所列收费项目。
二、今后,凡在财政部和自治区收费基金目录之内,有新增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有调整的,执收单位应先到市发改委办理收费公示清单,再持经市发改委审核盖章的收费公示清单到我局办理收费基金项目关联和收费标准调整手续。
三、如遇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缓征的收费基金项目时,我局将依此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停用该项目,执收单位要及时到市发改委办理调整收费公示清单,并经市发改委审核盖章后报送市财政局非税科。取消、停征、免征、缓征后,执收单位不再有收费项目的,要交回《财政票据领购证》和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并将本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填制《财政票据审验表》报送市财政局非税科。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