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乌财税〔2016〕318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内财税〔2016〕25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我市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

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内财税〔2016〕25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6年5月1日起,我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是: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有关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税标准,另行发文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