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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毁财政票据的通知

  乌财非税便函[2016]53号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核销财政票据的通知》(乌财非税[2016]33号)要求,现就销毁财政票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只销毁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财政票据。即,2014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的17种手写财政票据(未使用);2010年底前已使用的除医疗收费票据以外的各类财政票据存根;2012年底前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

  二、本次销毁财政票据采取分批集中统一销毁的办法。从2016年4月26日开始,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分批集中到市局,市局分别审核,统一销毁。集中地点是:市局培训中心。具体时间安排是:

  第一批,2016年4月26日上午,前旗、卓资、凉城、丰镇;

  第二批,2016年4月26日下午,集宁区、兴和、中旗、后旗;

  第三批,2016年4月27日上午,商都、四子王旗、化德。

  三、请旗县市区财政局要尽快将上述规定范围的财政票据进行分类整理,连同汇总签字盖章的《财政票据存根(未使用)销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上述规定时间、地点报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