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字【2015】1644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2月1日
内发改费字【2015】1644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