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转发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5】1644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