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各项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5]87号)要求,现就开展清理废止对外地产品或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废止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废止工作,切实解决企业反映较为强烈的对外地产品或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政策、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等问题,建立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收费环境,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根本上清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二、清理废止工作内容
(一)部门和单位自行制定出台有关收费项目、价格政策、收费标准,以及只针对外地产品服务制定出台有关收费项目、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二)部门和单位自行制定出台有关减免、缓征、停征、取消收费项目,以及只针对本地产品服务制定出台有关减免、缓征、停征、取消收费项目、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三)部门和单位在制定出台本部门本行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涉及收费项目、价格政策、收费标准,以及只针对外地产品服务有关收费项目、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的歧视性条款或内容。
(四)在转发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制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自行增加有关收费项目、价格政策、收费标准,以及只针对外地产品服务有关收费项目、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的歧视性条款或内容。
(五)在实际执行收费项目、价格政策、收费标准规定中,存在 “内外有别”的歧视性行为。
(六)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有关收费项目、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的规定和行为。
三、清理废止工作职责
(一)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负责本地区清理废止对外地产品或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政策、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工作,监督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切实开展清理废止工作,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各部门清理废止事项和情况。
(二)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清理废止对外地产品或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政策、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工作,了解清理废止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审核所属单位清理废止事项。
(三)市财政局、发改委,负责监督督促各旗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清理废止工作,收集汇总全市清理废止事项,向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反映清理废止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协调领导小组开展联合检查。
四、清理废止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上述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行制定出台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各级制定出台部门或单位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式发文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具体执行收费项目、价格政策、收费标准规定中,存在 “内外有别”的歧视性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对废止或修改涉及的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政策、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的文件和事项,要由制定出台部门或单位,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收费场所及时对外公示,并作为负面清单予以公布,接受企业、公众、社会监督。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6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清理废止工作情况,填制《清理废止对外地产品或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价格政策 收费标准情况表》(附后),连同废止或修改的正式文件和文字说明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发改委。各旗县市区报送的表格和文字说明要分别由财政局和发改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政局和发改委公章。市直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表格和文字说明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四)市财政局和发改委,将各旗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表格和文字说明进行核实汇总,形成全市清理废止工作报告,向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在市政府网站、市财政局和发改委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五)本文及相应表格电子版,已放入市财政局内网,旗县市区财政局可登陆“ftp://10.68.154.13/局内共享/非税科”下载,市直有关部门可登陆“ftp://10.68.145.21/财政下发”下载。
附件:清理废止对外地产品或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政策收费标准情况表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