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88〕第38号)及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厅将组织验发2016年度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发条件:凡在自治区所辖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且持有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会计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1.从事会计工作25年以上(会计工作年限时间截止到2016年底);
2.在内蒙古自治区边远高寒地区(附件1)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达到20年以上。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以下原因中断,累计时间不超过十年可连续计算:经批准脱产学习的;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内蒙古自治区边远高寒地区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不能将在非边远高寒地区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合并。
二、验发前提:申请人务必完成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方可申请领取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经过审核通过,结果信息将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本人的信息档案中进行记载。
三、验发程序:符合验发条件的会计人员,需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附件2),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财务、人事机构审核签章,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格进行审查,最终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审核无误后,验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四、验发时间:各地区、各部门务于2016年11月1日至30日将符合验发条件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一式两份纸质及一份电子版光盘),连同本人的一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集中起来,统一报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逾期者延至下期办理。
联系人:李晓燕,联系电话:4192062。
附件:
1.按国发〔1983〕68号文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边远高寒地区表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