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内财行〔2016〕263号),补助各地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为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内财行〔2016〕263号),补助各地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