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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遗属进行年检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按照市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乌财预〔2015〕1002号)要求,请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遗属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市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和财政非统发工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遗属。

  二、年检流程。各单位按照乌财预〔2015〕1002号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离退休和遗属进行年检,将年检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各主办业务科室,主办业务科室审核后报送预算科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

  三、年检时限。年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15日。请各单位务必于规定时限内完成本单位人员年检工作,对于失联或暂时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要在“人员薪金管理系统”中的“工资停发续发”项下暂停离退休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待单位取得有效核实结果后,持有效证明材料据实办理恢复发放或减员手续。

  四、责任追究。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完成对离退休(退职)人员和遗属的年检工作,并对提供的年检材料和年检结果负责。对于年审未通过但仍继续发放离退休费或遗属生活费的,财政部门将扣减单位的公用经费。对于执行政策制度不力,隐匿不报、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年检表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