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各委、办、厅、局,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旗县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财资[2016]1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相关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出租、出借收入和投资收益。
附件: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各委、办、厅、局,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旗县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财资[2016]1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相关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出租、出借收入和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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