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各委、办、厅、局,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旗县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内财资[2016]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审批权限
(一)资产盘盈。各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给予说明,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经财政局批复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应当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损失,按照现行规定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三)资金挂账。各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各旗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旗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审批权限由旗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原《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内财资[2007]88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内财资[2007]456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的通知》(内财资[2016]161号)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