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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各委、办、厅、局,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旗县财政局:

  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16]144号)的统一部署,市财政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为了保证资产清查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资产清查,摸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认证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

  本次资产清查于2016年2月-2016年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市本级各部门应当于2016年9月5日之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清查结果汇总数据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各旗县应当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将本地区清查结果汇总数据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按照《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1)和市财政局有关要求组织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本次资产清查统一使用财政部委托北京久其软件公司开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清查”模块进行相关工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资产清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次资产清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狠抓落实,按期完成资产清查,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资产清查结束后,市财政局将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进行总结、通报。

附件:

附件1--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doc

附件2--资产清查报表总1.xls

附件2--资产清查明细表2.xls

附件2--资产清查报表3.xls

附件2--资产清查汇总表4.xls

附件3--2016年资产清查编制说明.doc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