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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乌政办电传发[2015]35号文件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乌政办电传发[2015]35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尽快开设工资账户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乌政办电传发[2015]35号文件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发放账户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尽快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在地方财政库款下开立工资发放子账户,填写附表务于6月18日前将开设的工资发放子账户信息上报市财政局国库科。

二、做好发放工资数额的核定工作

  各旗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足额测算本地区应发工资资金数额,并按照财力性转移支付与本级公共财政收入的比例,确定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本级公共财政收入应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资金需求规模,填写附表务于6月18日前与开设的工资发放子账户信息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国库科。

三、有关要求

  一是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工作,切实加强工资发放账户管理工作,确保财政刚性支出持续增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按时足额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

  二是由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我局在自治区财政厅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汇来后务于3个工作日内汇入各地开设的工资发放子账户,各地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三是由本级公共财政收入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各地要在每月公共财政收入入库后,优先将国库资金转入工资发放子账户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对于因本级公共财政收入资金未到位,影响了工资发放的地区,将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发[2015]59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加强问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