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15]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2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5日印发
内财教规(2015) 14号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 0 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4) 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签章)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签章)
2015年11月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民族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 10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会同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厅负责编制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项目规划,指导和推动民族教育项目的实施,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奖补结合、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本地区民族教育学校投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民族中小学“双语”师资的培训;
(二)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特色教育和教学设备购置;
(三)民族语言文字教材和现代教学资源开发建设;
(四)民族中小学其他民族特色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基本建设、车辆购置、发放人员津补贴和冲抵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民族教育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滚动规划。滚动规划周期一般为3年,依据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有重点、有步骤地安排资金,避免资金分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自治区对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成绩突出的盟市、旗县(市、区)和学校给予重点支持,择优扶强,适当兼顾基层民族学校的办学需求,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三)绩效管理,注重效益。专项资金分配要强化绩效管理,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价机制,将资金使用效益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基础因素,下设民族学校学生数、当地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即上一年度盟市、旗县财政安排用于民族教育方面的专项资金,由各盟市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绩效因素,由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各地3年规划中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对各盟市报送的3年项目规划和当年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依据当年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数以及通过因素法分配各盟市的资金数,确定当年支持各项目的专项资金数额。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在自治区人代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3 0日内,完成当年支持项目的审核确认工作,下达各盟市分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民族教育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2 0日内,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同项目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旗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学校。
第十四条 自治区统一开展的民族中小学“双语”师资培训、民族语言文字教材和现代教学资源开发建设等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五条 盟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及时组织学校和旗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后,编制本盟市专项资金支持项目3年滚动规划,并于项目执行前一年的9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规划,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与每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申报的项目须是列入3年滚动规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
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本年度盟市、旗县级财政安排民族教育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四)填报内蒙古自治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见附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下年度资金时,“投入”和“绩效”两个因素将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盟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校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和教育厅根据盟市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盟市、旗县制定的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厅和教育厅分配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目标考核重要依据。
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自治区重点检查、盟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项目学校要强化内部监管,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项目做好实施工作,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 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08) 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