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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