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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 农牧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通知

乌财农〔2015〕132

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各旗县(市)区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农牧业新技术,提高农牧业科技水平,保障农畜产品供给,增加农牧民收入,推动农牧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4〕59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农牧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标

2015年,农牧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重点用于支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牧业技术,增强农牧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牧业生产科技水平。

(一)突出生产应用。发挥农技推广服务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牧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牧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结合优势农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牧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主推技术应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实用简便,对促进农牧业主导产业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

(三)突出安全环保。科学评估推广技术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中新品种、投入品等管理。

二、项目支持范围

(一)有效提高主要农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支持农作物、畜禽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技术等。包括肉牛、肉羊、生猪和水产品养殖、良种繁育和畜产品安全控制技术推广,玉米、马铃薯、小麦、大豆新品种和专用品种、珍稀蔬菜优良新品种及配套种植技术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及其配套种植技术推广和应用。

(二)有效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残余物资源综合利用等。

(三)有效提高农畜产品附加值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主要农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包装等初加工技术等。

(四)有效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包括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为农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开展公益性服务,示范推广先进农牧业技术,鼓励引导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

三、项目支持对象

农牧业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龙头企业等。对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申报并具有一定规模、辐射带动面大、农牧民参与广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2013年2月28日前依法登记注册。

四、项目支持方式

农牧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补助方式。对龙头企业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原则上以先建后补和贴息方式给予补助。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按照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的要求,统筹规划,综合设计,把项目建设与促进农牧民增收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结合起来,注重发挥项目示范和引领作用,促进农牧业科技进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项目建设达到高标准,主推先进适用技术应用于当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种植业技术示范推广引导面积3000亩以上;养殖业技术示范推广规模3000只羊单位以上;设施蔬菜示范种植引导面积100亩以上。

2、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品种必须通过自治区以上农牧业主管部门品种审(认)定或在盟市备案登记,并详细说明技术路线,技术支撑关键环节等(附证明材料)。

3、项目资金申请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之间。(1)对于以基层事业单位申报的,必须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组织或农牧民作为受益主体。(2)项目建设和使用单位为龙头企业的,其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强的资金实力(附佐证材料)。(3)对自治区级科研单位推广适用技术给予倾斜支持。

(二)每个项目上报2份申报材料,同时上报电子数据。申报材料要求全部装订成书,申报材料封面格式按附件2要求制作,否则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编配顺序如下:

1.项目申报文件

2. 项目旗县财政局出具的初审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实地查看情况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四证资质审查内容。

3.项目标准文本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效益分析、投资构成及管理制度等)

5.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6.技术路线、技术支撑关键环节证明材料

7.注册登记等4证复印件

8.项目基地的全景照片(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9.项目申报时由旗县财政部门出具项目实地考察意见

(三)根据各旗县农牧业生产科技水平以及支农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经研究,现下达你旗县农牧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申报控制数    个,你旗县需严格审核后上报。对技术含量低、服务能力差,相关指标明显失真的项目,一律不予支持。

(四)各旗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通知》(内财办农〔2005〕26号)文件要求,逐项填制《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在上报市局之前,经严格筛选后详细填写申请项目汇总表集中申报。

(五)旗县对所申报项目必须严格把关,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近两年内已经支持过的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再予以支持(我市给予重点扶持项目除外);近两年内项目单位支农资金审计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若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合作组织,追缴以前年度所支持的资金且以后年度再不安排扶持资金。同时,减少或者取消该旗县次年项目申报控制数对于拟申报项目,市财政局委托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意见。

(六)申报截止日期:2015年3月10日。各旗县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项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并取消申报资格,其申报名额直接分配给其他旗县。

六、资金管理

旗县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1号)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农业技术推广于服务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旗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将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情况于2015年7月1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联系人:刘 瑞 崔靖敏       联系电话:0474-8303711 邮箱:147843079@qq.com

附件1:2015年农牧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申报控制数(总表不发旗县)

附件2:2015年农牧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封面格式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5年2月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  送:市农牧业局、审计局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