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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源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市区要对本地区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企业申报质量,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负责做好本地区项目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对所报项目进行实地了解和核查,确保所报项目真实可靠,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各旗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已通过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在线填报的项目初审后,将项目明细(按照国家附表要求填写)及纸质材料(按照申报项目明细的顺序)装订成册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

    三、项目申报单位务必带齐机构证件原件、装订好的纸质申报材料所对应的所有原件,以便审核。上报时务必带齐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出具的推荐文件和分管领导签字的真实性承诺书。申报材料必须由各旗县市区财政局的负责人员和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员来报送,申报单位自行报送、超过规定时限上报和越级上报,均不予受理。

    四、各旗县市区按照通知申报要求将本地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企业汇总后务必于2月17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发改委,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可再生能源.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