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综办[2015]41号
各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农办办〔2015〕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分为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项目又分为一般财政补助项目和产业化经营试点项目(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
(二)从2016年起我市财政补助项目(含试点项目)全部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即项目先行建设,待建设任务全部完工后,经旗县验收、市农发办复验合格后方可全部报账。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及设备。
2、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及设备。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及设备,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及设备,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5、项目建设要突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避免重复建设。
(四)种苗、基础母羊(母牛)、奶牛、带动力装置的农机具不在项目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并且不能列入项目建设投资中。
(五)旗县应加强项目库建设,保证项目库项目储备数量。鼓励实行项目竞争选项。
二、扶持范围及重点
(一)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各旗县不超过2个。
(二)重点扶持生产经营和社会诚信良好,产品获得绿色、有机认证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重点扶持上规模、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筹资能力强及带动作用广泛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三)重点扶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项目;重点扶持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的项目。
(四)优先扶持产业链完整,集种、养、加、销及研发的龙头企业申报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五)优先扶持取得地理标志产品标示、列入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及产品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三、项目单位条件
(一)扶持对象应符合《通知》规定要求。
(二)向旗县农发办申报项目时,项目申报单位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三)龙头企业要确实具有带动作用,法人代表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行为;已与农牧民建立了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五)申报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的企业必须是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项目申报规模
(一)财政补助项目。
1、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每个旗县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7个,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申报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00万元。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为1:0.4,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承担资金的90%,市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承担资金的10%。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投入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额。
2、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申报由市农发办统一协调。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0万元至800万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300万元至500万元。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为1:0.4,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承担资金的90%,市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承担资金的10%。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投入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额。
(二)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贴息申报单位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
3、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4、龙头企业申报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单笔应不低于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单笔应不低于10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贴息额不低于20万元。
5、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单笔应不低于1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单笔应不低于5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贴息额不低于5万元。
6、单个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贴息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亿元(包括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
7、2015年已取得并在2016年继续产生利息的贷款可以申报2016年产业化贷款贴息备案项目。
8、已申报2015年产业化贷款贴息备案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可继续申报2016年产业化贷款贴息备案项目。
五、财政补助项目评审及立项
(一)评审权限及内容。
1、2016年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全部实行结构性评审,即旗县农发办负责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市农发办负责项目现场审核及评价,自治区农发办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核及评价和项目综合评定。
2、项目合规性审查的内容:项目和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立项条件、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及真实有效性。
3、项目现场审核及评价的内容:复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性、采集企业上两年度财务数据、勘察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考察项目单位经营情况。
4、项目技术审核及评价内容:建设方案、筹资及财务分析、财政资金使用、环境影响及社会效益评价。
5、项目综合评定的内容:依据项目现场审核及评价、技术审核及评价的审核结果和项目的资源、技术优势,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判断。
(二)评审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填写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表(附表1),并按照表中要求提供必须的附件。
2、旗县农发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填写财政补助项目合规性审核表(附表2)通过审核项目,全部进入项目库。择优选项后,组织、整理项目必要的申报材料上报市农发办。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应及时将未通过审核原因告知申报单位。
3、市农发办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政策,组织专家对旗县申报的全部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作出评价结论。未通过的项目应及时告知旗县农发办。合格的项目全部进入项目库。择优选项后,将项目申请表、合规性审查表、现场审核评价表报自治区农发办。
4、自治区将对盟市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审核通过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及评价,评价结论全部反馈市办。
5、通过自治区技术审核的试点项目,自治区农发办组织专家全部进行现场复核,并进行现场答辩,专家做出评价,分数及答辩评价将作为项目综合评定的参考依据。
6、自治区农发办对盟市上报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数量一定比例,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该项目所在旗县2016年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资格。
7、评分以百分计,现场审核占70分,技术审核占20分,综合评价定10分。试点项目现场审核最终得分由盟市与自治区的分数加权平均,权重比为4:6。
(三)项目立项。
1、自治区农发办组织专家,对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给出每个项目的最终得分。
2、市农发办将根据各旗县2014-2015年工作质量确定项目资金规模。工作质量主要考核的内容为:申报项目及其它工作的时效性和质量;项目调整和终止的数量及资金规模;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
3、试点项目资金由市农发办统筹安排。
4、旗县农发办按照市农发办确定的项目,通知项目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农发办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督促项目单位修改和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
六、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审核要求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5)、银行推荐函或贷款意向报告。
七、申报材料
(一)财政补助项目
项目申请表、合规性审查表、财政补助项目汇总表(附表6)。试点项目还需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持股或投资协议。
(二)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
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备案申请表、贷款意向报告(银行推荐函)和项目备案汇总表(附表7)。
八、申报时间
(一)财政补助项目。各旗县2016年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上报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前,过时不予受理。
(二)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各盟市2016年产业化贷款贴息备案项目上报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前,过时不予受理。
附件:补助项目汇总表 贷款贴息备案汇总表 贷款贴息申请表 合规性审核表 项目申请表
乌兰察布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