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内容正文

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乌财非税[2015]1115号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内财非税〔2015〕13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税[2015] 9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为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决定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省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

  三、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8月17日

打 印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