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非税〔2015〕105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制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提出清理规范的目标、范围、原则和措施等要求,明确财政、发改委、经信委、法制办、编办和民政部门的工作任务、职责和责任,采取“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的办法,对前一阶段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梳理,重新对各类涉企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并由财政、发改委、经信委对清理规范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清理规范情况报告,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政府,并分别抄送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法制办、编办、民政局。
二﹑严格执行新增或调整、停征及降费等收费政策
市级各委办局和各旗县市区,对拟新增或调整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拟临时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要通过市财政局、发改委向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对备案事项无异议的,向社会予以公布后,方可执行。市本级和各旗县市区已出台临时停征措施的,要补办备案手续。对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要通过市发改委、财政局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申报,经自治区发改委和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清理规范工作的具体分工
(一)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配合,负责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管理的意见。具体工作是,收集整理市级各委办局和各旗县市区报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规范情况,核实汇总市级各委办局和各旗县市区报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形成全市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情况正式报告以及《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情况表》(附件2)。
(二)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配合,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工作是,收集整理市、旗县市区两级报送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整顿情况,核实汇总市、旗县市区两级报送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形成全市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正式报告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表》(附件3),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发改委和经信委。
(三)由市法制办牵头,市编办、发改委配合,负责对中介机构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具体工作是,收集整理市、旗县市区两级报送的中介机构服务事项及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核实汇总市、旗县市区两级报送的中介机构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提出规范管理的措施和意见,形成全市清理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情况报告以及《中介机构服务事项及收费情况表》(附件4),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发改委和经信委。
(四)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配合,负责提出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原因和建议。具体工作是,收集整理市级有关部门和旗县市区提出的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原因和建议,核实汇总市级有关部门和旗县市区提出的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项目,形成全市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建议说明以及《建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情况表》(附件5),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发改委和经信委。
(五)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配合,负责对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提出取消、保留、调整、降低收费标准及规范管理的原因和意见。具体工作是,收集整理市级有关部门和旗县市区报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清理规范情况,核实汇总市级有关部门和旗县市区提出的取消、保留、调整、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形成全市清理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报告以及《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情况表》(附件6),一并报送市财政局、经信委。
(六)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负责及时公布《停止执行的我市自行出台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公布我市提出并经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批准的《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目录清单》和《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或标准的目录清单》。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公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目录清单》。市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发改委公布我市《中介机构服务事项目及收费目录清单》。
(七)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对上述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全市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情况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
(八)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组织对涉企收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清理规范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清理、规范、汇总工作。各旗县市区政府要于10月25日前,将汇总的清理规范情况报告以及相应情况表除报送市政府外,还要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法制办、编办、民政局。上述市级牵头部门要于10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告以及相应情况表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发改委和经信委。
(二)2015年11月10日前完成全市清理规范情况的公示、总结、报送工作。上述市级部门和各旗县市区要对清理规范情况及时进行公布。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对全市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我市清理规范报告,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和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