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委、办、局,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内财非税〔2015〕699号)精神,我们对全市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印发《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见附件1,附件2)再次予以公布,同时将《市本级停止执行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见附件3)一并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未列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自治区和我市分别以内财非税〔2015〕74号和乌财非税〔2015〕128号转发)及《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内财非税〔2015〕74号,我市以乌财非税〔2015〕74号转发)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列入《市本级停止执行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各旗县市区自行设立的各类涉企收费项目要一律废止,停止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本级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市区新增或调整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全国、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采取临时停征、降低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和产业政策,通过市财政局、发改委向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对备案事项无异议的,要向社会予以公布,方可执行。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