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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乌财预〔2015〕1002号

  乌兰察布市委组织部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
  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建立健全财政供养人员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市本级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制度和工资薪金政策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组织人事、工资薪金政策,认真落实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相关制度。
  (一)关于减员
  财政供养人员发生下列减员情形的,相关单位要在“人员薪金管理系统”中的“工资停发续发”项下办理暂停工资发放手续。待组织、编制、人社部门的转移工资关系、核减编制、取消工资待遇等相关手续办理完结后到财政部门办理正式减员手续。
  1.不再属于市本级财政供养范围内的组织任命、工作调动等调出人员和辞职、离职人员;
  2.死亡;
  3.长期在编不在岗,且符合清退条件并经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批准的;
  4.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取消原工资待遇的;
  5.其他减员的。
  对于以上情形,财政部门以组织、编制、人社部门的批复手续为审核依据,以批复时间的次月为生效时间。对于逾期不办理,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单位负责追回资金,挽回损失;无法追回的,视情节扣减该单位的公用经费;对于财政供养人员死亡,相关单位未及时停发死亡人员工资、离退休费的,多发部分要在抚恤金、丧葬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扣减单位公用经费。
  发生以上减员情形的,单位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套取、截留、挪用减员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或津贴补贴。
  (二)关于工资调减
  1.财政供养人员发生以下情形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依法调减工资薪金,将调减的工资薪金通过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基本存款账户归集,并限期通过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转缴国库,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病或因事请假,需要执行病假、事假工资的;
  (2)发生符合规定的在编不在岗情形,涉及调减工资薪金的;
  (3)因其他原因涉及调减工资薪金的。
  原盟财政局《关于盟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乌财库〔2001〕5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涉及停薪留职、提前坐休、长休等扣发工资及补充公用经费的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2.财政供养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涉及工资薪金调整的,所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组织、编制、人社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持相关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调整工资事宜。对于已经多发放的工资,要在其以后工资中予以扣减。
  (三)有关在职人员转退休
  各单位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按时到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办理手续,同时持相关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在职转退休经费划转。对于应办理退休而逾期未办理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在其退休费中予以扣减。无法扣回的,财政部门要扣减单位的公用经费。
  (四)其他
  减员、调减工资薪金或在职转人员退休办理过程中,涉及应发未发的工资、离退休费或津贴补贴的,所在单位根据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手续,到财政部门据实补发工资、离退休费或津贴补贴。
  对于已经发生了多发工资薪金、离退休费或津贴补贴等相关经费,且已扣回并滞留在单位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由单位报送市财政局主办业务科室,经主办业务科室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经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基本存款账户归集,并限期通过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转缴国库。
  二、建立健全财政供养人员定期核查制度
  (一)财政统发工资人员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组织、编制、人社部门的批复手续,及时办理财政统发人员人事信息更新和工资薪金调整等事宜,主管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本系统财政供养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财政非统发工资人员
  相关单位要将本单位财政非统发人员(不含有编制无工资人员)信息和工资薪金变动情况按月报送市财政局主办业务科室,主办业务科室审核后报预算科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
  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各单位要在第四季度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财政非统发工资人员信息报送市财政局主办业务科室,经科室审核后报送预算科进行年度信息更新。
  (三)离退休人员和遗属
  各单位要建立对离退休人员和遗属的年检制度。每年三月份前完成对上年度离退休(退职)人员和遗属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各主办业务科室(详见附表),主办业务科室审核后报送预算科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失联或穷尽所有手段均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要在“人员薪金管理系统”中的“工资停发续发”项下暂停离退休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待单位取得有效核实结果后,持有效证明材料据实办理恢复发放或减员手续。
  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完成对离退休(退职)人员和遗属的年检工作,并对提供的年检材料和年检结果负责。对于年审未通过但仍继续发放离退休费或遗属生活费的,财政部门将扣减单位的公用经费。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要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执行政策制度不力,隐匿不报、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发生应发未发工资、离退休费或津贴补贴的单位,经办人应尽快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完成资金拨付等手续,保障财政供养人员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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