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商办字(2015)246号
各旗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2015年,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12〕1386号)要求,现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支持内容
根据商务工作重点,2015年内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及农村电子商务试点、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项目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市场运行监测、家政服务业网络监管及家政培训等。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电子商务项目
1、项目支持内容: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自建或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商贸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聚集区建设。
2、项目支持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
3、项目库建设:按照自治区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要求,为加强申报项目管理,旗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由财政局会同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由市财政局会同商务局统一规划,并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项目可滚动转入以后年度备选,滚动有效期3年。
4、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条件
(1)承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合法从事经营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资质;
(3)电子商务B2C平台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B2B平台注册法人企业会员100个以上,且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传统商贸企业自建或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行业特色明显的第三方平台类服务企业,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
(4)合法经营、信誉良好,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及时在商务部门的电子备案或信息系统报送各类数据。
(6)申报项目为2014年建成或2015年在建的项目,纳入行业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优先。
5、项目申报材料(所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供项目申报表、建设方案电子版)
(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
(2)旗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推荐文件
(3)《项目申报表》(按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集聚区、填写相应申请表,申请表见后)
(4)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相关资质证明(如:经营许可证、ICP证号、备案证、资质证等)
(6)项目申报需提供项目建设方案
(7)旗县市区统计或商务等部门出具的销售额证明材料;应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可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出具销售额证明
(8)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证明
(9)项目建设方案(应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除外),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项目建设地点、起止年限及建设进度、主要建设内容<含主要设施、设备配备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成后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项目
1.项目支持内容
(1)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解决农牧民“买难”“卖难”问题,支持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交易厅棚,设立标准化农产品销售专区;建设和改造加工配送、冷藏冷冻、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安全监控和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建设物流配送中心、配置标准化运输工具;支持农畜产品集散地大型批发市场建立信息和物流服务平台。
(2)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支持农贸市场项目升级改造,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提升服务功能和水平,改善消费环境,方便群众消费,重点支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交易厅棚、冷藏冷冻、检验检测和电子结算等设施设备。
2.项目支持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
3.项目申报条件
(1)承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上,土地使用权的可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农贸市场项目营业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3)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出具“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量在5万吨以上或年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农贸市场要求以农产品零售交易额为主,年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的60%以上”的统计年报证明。
(4)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农贸市场项目须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符合网点规划的意见书,有投资主体和经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有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
4、项目申报材料(所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供项目申报表、建设方案电子版)
(1)旗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的申报文件,对照商务厅有关项目标准所进行的综合评价意见;申请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和农贸市场项目的均需填写《企业项目资金申报表》(附后)
(2)申请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农贸市场项目的请填写《项目申请书》(附后)
(3)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统计年报证明、符合网点规划的意见书
(5)申请农畜产批发市场项目、农贸市场的企业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6)市场或项目升级改造工作方案,主要包括项目主体单位规模、经营业绩、工作目标、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工作措施、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安排、项目进度安排等
(7)市场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8)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书及项目预期产生的效益
(9)流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对农牧民销售自产农畜产品的优惠措施文件
(10)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应急预案(承诺书)
(11)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材料。
(三)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
1、项目申报条件
(1)已建立商务综合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具有一定数量执法人员(盟市需6名以上在编执法人员,旗县需具有10名以上在岗执法人员),且正常在岗,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2)商务综合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较完备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3)盟市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工作经费有保障。旗县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并安排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
(4)落实了配套资金。
(5)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已按要求整合执法队伍的,优先考虑实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2、项目申报材料(所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供项目申报表、建设方案电子版)
(1)《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
(2)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要求结合实际,思路清晰,内容充实,措施得当。
(3)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当地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关于商务执法机构、编制及经费等方面的文件(复印件);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复印件)。
(4)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申报单位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联系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执法工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目录,以及对执法队伍人员管理、举报投诉工作经费等详细情况说明或材料。
(5)工作总结。包括近三年开展商务行政执法和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四)国家及自治区冷冻肉储备库建设项目
1、项目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
(2)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或持有冷库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
(3)具有组织管理冷库能力和一定的储备肉分销、生产、加工能力,自愿并能够承担自治区储备肉任务和安全责任。
(4)储存冷库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相关要求。储存冷冻猪肉的冷库储存能力在2000吨(含2000吨)以上。
2、项目申报材料(所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供项目申报表、建设方案电子版)
(1)项目申请表
(2)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基本情况、企业经营及储备情况、申请事由)
(3)旗县商务部门推荐意见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6)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凭证
(7)企业相关资质复印件
三、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各旗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本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经初审、汇总后将项目申报材料和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分别报送市商务局、财政局。
四、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商务局两份、财政局两份),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上报后将不能补充、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旗县市区要进行严格认真审查、复核和把关。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