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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财工[2015]838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15]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每年各旗县、市、区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实地查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报送项目时提交真实性承诺书。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对所报项目加强监管,跟踪问效,并将专项资金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政策建议等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