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贸〔2015〕808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支持自治区“粮安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2015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简称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与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1号)、《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财贸〔2014〕171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及重点
根据自治区“粮安工程”发展规划及自治区确定的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促进粮油收储、加工和流通等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粮安工程”中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具体支持范围:
(一)支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扶持储备粮库的仓房建设和维修,购置更新粮食收储企业检测、化验设备等。
(二)支持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支持现有粮食加工企业进行重点项目技术改造和升级,促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设备,促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粮食转化增值能力。
(三)支持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重点扶持区内主要粮食物流通道、中心和节点的散粮中转库、接收发放设施及大型粮食批发市场散粮物流设施建设,完善散粮运输工具和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及检验检测设施等。改造升级粮食物流配送中心、粮食批发市场电子交易平台以及配送网络等。
二、项目申报条件
各旗(县)市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事粮油收储、加工、流通、特别是用于“粮安工程”中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的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奖励资金。
(一) 具备法人资格。
(二)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 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四) 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
(五)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三、项目申报程序
申请奖励资金的单位,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由旗县财政局组织初审,择优选定扶持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初审意见和实地查看项目情况确定扶持对象和投资额度。
四、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旗县财政局出具正式申请文件。对所申报项目均需填列“2015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要严格按照可研编写大纲编写)报告主要内容: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2、申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3、现有基础条件;4、项目实施方案;5、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申请奖励资金的理由及数额,奖励资金使用方向;6、实施项目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经审计的2013、2014年度财务报表。
(四)项目实地勘察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现有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现在财务状况;
3、法人代表基本情况;
4、项目名称和建设地点;
5、建设内容和特色;
6、现有经济和社会效益;
7、申报项目审核评价表。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每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规范装订(活页册拒收),电子文档须用光盘刻录。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和修改。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项目申报数量及时间
为保证项目申报质量,综合考虑各旗县(市)区粮油生产与流通等因素,确定各旗县(市)区只能申报1个项目,财政投资控制在150万-180万元。企业自筹必须达到总投资的30%。请各旗(县)市区于2015年9月2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