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贸〔2014〕955号
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
2014年市本级预算已经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你部门(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批复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核定部门2014年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总计4457万元,其中:预算拨款收入4445万元;由部门组织的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拨款收入12万元;财政调剂收入 万元。
(二)核定部门2014年支出总计445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8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5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570万元;转移性支出(占用本级财力拨付到旗县的支出)10万元;债务利息支出 万元;债务还本支出 万元;基本建设支出29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5万元;其他支出 万元)(见部门预算批复表中的《2014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人大》)。由本级财力安排到部门的项目详见部门预算批复表中的《2014年市本级预算安排到部门的项目明细表-6-1》。
二、部门预算执行中的要求
(一)积极组织收入,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组织各项收入,按照预算科目、级次、缴库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应收尽收,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坐收坐支。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乌政发〔2013〕231号)的规定,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级次、收缴程序保持不变,上缴市本级财政专户的收入由市财政上缴国库。
(二)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强化预算约束。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对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津补贴,要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非重特大事项,一律不准随意调整经人代会审议批准的预算;确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引起的新增支出,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费、公用经费及预留的专款中自行调剂解决;没有预留或预留不足的,原则上转到下一年度预算考虑,年度执行中,财政不再追加预算。
(三)大力控制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要求,将厉行节约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推进厉行节约财政财务制度建设。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细化“三公经费”预算批复,继续按照“零增长”的原则批复“三公经费”预算。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完善公务卡制度,控制行政成本。
(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实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降低部门预留机动资金比例。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10%的比例预留机动资金。安排使用预留资金时,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严格控制用发展性资金安排管理费,一般项目不能单独安排项目管理费,确需安排的,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和标准执行。项目预留资金当年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使用方向不明确形成结余结转,年终,预留机动资金结余一律收回财政平衡预算,同时,下年度同类项目不得安排机动金。
(六)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对年初预算已明确的项目和上级追加的支出项目,各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和地区,同时尽早制定预算执行的量化目标计划,将责任落实到项目主管单位、具体执行单位和负责人。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要及时下达。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金,对部门当年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同时根据情况调整部门下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安排。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部门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部门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七)全面推进预决算公开,增强预算透明度。各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预算公开反馈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跟踪问效。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也将加大对各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部门预算执行。
三、其他
请你单位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接到本批复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所属单位预算完整地批复到具体单位。同时,将批复文件及有关情况报财政局业务科和预算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