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库【2014】101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属各单位:
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2014年度“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已建立了“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月报制度,在财政收支月报表中增设了“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统计表。为做好我市“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数据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数据的填报口径。
“三公”经费支出是指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给本级预算单位,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
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会议费反映各部门单位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支出。
二、报送“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的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会议费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二十八配套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有效措施,对于转变机关作风、厉行节约、反腐倡廉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在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未出台新的“三公”经费管理规定之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内政办【2013】90号)文件的要求,从2014年度的预算执行抓起,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确保在上年决算支出的基础上只减不增,同时,要确保在2018年前,“三公”经费预算安排实行零增长,并严格控制年度内“三公”经费预算的追加。同时,要切实加强会议费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列支会议费。
(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审批拨付“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年度预算执行中严禁追加“三公”经费及会议费预算。同时,要尽快健全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一步强化“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集中支付(含授权支付)管理,确保各业务科股在审批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或支付申请时,能够明确各项“三公”经费及会议费的支出数量,力争在下半年实现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提取本级预算单位“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数。
(三)市本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批复列支“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市本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业务科批准的支出项目使用财政资金,严禁将市财政局业务科批复的专项资金等非“三公”经费及会议费用于“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否则,将相应调减本单位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预算,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各旗县市区财政局也要参照市本级的做法出台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管理,并要指导苏木乡镇切实加强“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管理,确保2014年度全市“三公”经费支出实现零增长,并杜绝会议费的超预算支出。
(四)切实做好“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月报工作。鉴于自治区财政厅“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月报制度是从2013年底建立的,为了逐月比较上下年度“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情况,有效地控制2014年度“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各地、各部门在上报2014年度“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时,要同口径上报2013年度同期各项经费支出情况,且在当年“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数超过上年同期支出数时,要一并报送文字说明。
(五)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通报制度。我局将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情况,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制度,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地、各部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情况,要求各旗县市区财政局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本辖区内建立通报制度,切实强化“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支出管理。
三、“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数据的报送时间。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要确保在上报财政收支月报时一并通过月报系统上报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情况。
市本级各部门单位务必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单位截止本月当年和上年同期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情况报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市局各业务科要对预算单位上报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务于次日上午10点前(节假日照常),将本科管理的各预算单位“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当年和上年同期支出汇总数报国库科。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监察局)办公厅,本局各有关业务科。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