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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财社【2014】6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乌政发[2013]46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保障式扶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发[2012]8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3]17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民政局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2014年1月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


乌兰察布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3]173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资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管理资金、五保供养资金、贫困对象补贴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教育救助资金和城乡困难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和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城乡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科学调整。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恩格尔系数、物价指数、财政承受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按年度调整城乡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确保城乡救助保障标准调整科学、规范。

(三)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城乡社会救助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对象手中。

(四)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正。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社会救助资金。

第五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救助对象人数、保障标准、补助水平、配套比例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认真测算下年度城乡社会救助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上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城乡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以提高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旗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强化城乡社会救助规范管理,认真搜集和整理城乡社会救助基础数据,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城乡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应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10%。

第八条  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综合考虑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量、保障对象人数、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安排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市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评等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社会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因素分配等方法,科学合理分配城乡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因素分配方法主要依据各地城乡社会救助对象数量、地方财力状况、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以奖代补主要依据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绩效考评结果。

市财政城乡社会救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规范管理实的地区倾斜。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已建立城乡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制度,在接到自治区财政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年度城乡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部分一并下达各旗县市区。提前通知文件的落实情况,各地要及时报送市财政局、民政局。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一条  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系统》,实行“一卡通”发放。代理金融机构以受助家庭为单位,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户主“一卡通”银行账户,并提供补助资金详细情况通知单,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助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社会救助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社会救助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补助资金发放到户。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牧区低保金、五保供养金、贫困户直补资金实行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将当季补助资金发放到户。医疗救助资金、教育救助资金适时发放。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旗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市财政、民政部门报送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市财政、民政部门建立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效果进行考评。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旗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强化“以奖代补”机制,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七条  市财政、民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上报本地区上一年度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报告,3月底前完成对所属旗县市区的绩效考评工作,为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4月底前进行绩效考评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  市财政、民政部门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评,建立城乡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通报制度,按季(月)对旗县市区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社会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统计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内容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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