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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乌财法〔2014〕982号

  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确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经研究决定对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对现行的我局制定的继续沿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确认,对存在不合法、不适应、不协调等情况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处理意见。
  二、清理范围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期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
  (一)对可继续沿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确认。
  (二)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全国人大及其全委会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财政部、财政厅规章、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者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三)规范性文件依据缺失,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提出应当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处理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主要内容与全国人大及其全委会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财政部规章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原则或者概念不清,容易引起歧义,难以操作,但因管理需要不能立即废止的;提出应当限期修改、重新制定的处理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与乌兰察布市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乌兰察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概念不统一,相互不衔接,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出应当限期修改、重新制定的处理意见。
  四、清理程序
  1.各科室自行清理,各科室首先对科室以财政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清理原则”进行核实,核实后填报“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集中清理,局法制机构将根据2012年—2014年发文本登记情况整理出规范性文件目录。
  3.集中审核,各科室清理后将所有规范性文件复印件及清理意见统一报送法规科,法规科根据集中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审核。
  4.清理结果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法规科分继续沿用、限期修改和废止三大类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在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为确保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性文件将作为今后各科室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请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单位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清理,确保财政各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请各科室务必于12月1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及规范性文件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109室,联系人:黄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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