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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项目的通知

乌财建[2014]897号

  各旗县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项目的通知》(内财建[2014]1453号),现将2015年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太阳能光电应用。重点支持光伏公共照明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在居住建筑、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上采用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方式,与建筑工程进行同步设计、施工的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支持光伏照明技术在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小区和农村牧区、社区等公共照明领域里的应用。
  (二)阳光学校、阳光医院工程。主要内容是在寄宿制中小学、卫生院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中大力推广应太阳能,包括建设太阳能浴室及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解决生活热水需求;建设太阳能房,解决教室、病房的采暖问题等。
  (三)保障性住房太阳能推广工程。主要内容是有条件地区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同步规划、设计、安装应用太阳能,为居民提供生活热水等。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的支持方式。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技术先进程度和示范效果等因素分类确定。各地区按照“自主申报、择优支持”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申报控制数不得超过本盟市旗县个数的50%。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旗县财政部门正式申请文件。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四)工程立项审批手续及资金落实证明等文件;
  (五)对于新建建筑项目,还应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六)对于既有建筑项目,还应包括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原设计的证明资料。
  以上项目申报材料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要求有封面和目录,每个项目申报材料按前款所列的序号装订成册。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各旗县财政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上报,并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版光盘一式2份,于2014年10月8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旗县按上述要求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组织项目上报,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将委托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地区下年度申报资格,收回专项资金。
  (二)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请按照规定时间上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乌兰察布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张磊
  联系电话:0474-83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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