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建[2014]210号
各旗县(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项目的通知》(内财建[2014]234号),现就2014年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太阳能热、光电应用。重点支持光伏公共照明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在居住建筑、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上采用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方式,与建筑工程进行同步设计、施工的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支持光伏照明技术在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小区和农村牧区、社区等公共照明领域里的应用。
(二)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支持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采用土壤源、再生水源热泵技术,建设冷热联供的新能源示范项目。
(三)优先支持集中联片应用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示范项目。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的支持方式。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技术先进程度和示范效果等因素分类确定。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旗县财政部门正式申请文件。
(二)太阳能热、光电应用项目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项目申报书;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工程立项审批手续及资金落实证明等文件;
4、与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签署的中标协议或合同书;
5、并网项目应提供电网接入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6、对于新建建筑项目,还应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7、对于既有建筑项目,还应包括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原设计的证明资料。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应用项目
1、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2、符合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建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报告》,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项目申报书、工程概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其他节约资源措施以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3、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项目申报材料(不含申请报告)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要求有封面和目录,每个项目申报材料按前款所列的序号装订成册。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请各旗县财政局按通知要求组织筛选项目,于2014年4月21日前,由各旗县财政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版光盘一式2份,上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旗县按上述要求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组织项目上报,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将委托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地区下年度申报资格,收回专项资金。
(二)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请按照规定时间上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张磊0474-8303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