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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征集2015年自治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乌财建[2014]1091号

各旗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征集2015年自治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内财建[2014] 1765号),现就2015年申报自治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支持内容

(一)申报范围

全区设市城市、旗县所在地镇、部分有辐射能力的中心建制镇以及各类产业园区。

(二)支持的内容

1. 已报2015年自治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财政综合奖补示范县、镇以外其他城镇的供水、集中供热、雨水、中水回用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

2.城镇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建设;

3.各类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资金安排原则

(一)突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城市功能,推进城镇基础设施一体化,重点支持关系民生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示范引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财政政策的拉动效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领域,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以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推动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三)公开公正。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三、资金支持方式

采用以奖代补与财政贴息两种方式,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自行选择,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以奖代补和财政贴息,只可任选其一。每个旗县申报项目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一)以奖代补支持范围

主要支持2013-2014年竣工验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前年度财政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园。                

(二)财政贴息支持范围

1、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自治区申请贴息;

2、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

3、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4、贴息周期为2013年09月21日至2014年09月20日;

5、对已申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四、申报程序及具体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旗县上报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1)及相关项目申报资料。

(一)申报以奖代补项目资料

1.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住建部门联合上报文件;

2.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2);

3.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结)算报告,包括内容:项目概况、实际完成建设任务量、实际完成投资额、开工及竣工时间。未提供有效竣工决(结)算报告的暂缓支持。

(二)申报财政贴息项目资料

1.基础设施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件3);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

4.贷款到位凭证;

5.利息支付凭证,需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

项目材料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要求有封面和目录,每个项目申报材料按前款所列序号装订成一册,不得将多个项目合订成一册。

五、其他要求

(一)各旗县要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申报,申报材料缺一不可,不得随意变更申报材料文本格式,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要求对上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逾期申报、不按程序上报以及未进行符合性审查的旗县,自治区一律不予受理。

(二)各旗县要在申报控制数内组织申报,不得突破控制数,如无特殊理由超额上报,将取消该地区申报资格。

(三)各旗县于2014年11月25日前将正式申报文件及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纸质和电子版一式四份)。

联系人: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张磊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宋丽君

联系电话:0474-8303731  8323730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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