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建[2014]1092号
有关旗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征集2015年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财政综合奖补资金项目的通知》(内财建[2014]1764号),现就2015年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财政综合奖补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资金安排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城市功能,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重点支持关系民生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建设具有文化传承、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着力推进城镇特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
(二)示范引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财政政策的拉动效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领域,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以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推动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三)公开公正。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二、申报范围
2015年城镇基础设施财政综合奖补资金重点支持财政奖补综合示范旗(县、市)、盟市中心城区和示范镇。各盟市按照“自主申报、择优支持、科学分类”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旗(县、市)、盟市中心城区或镇。
示范旗(县、市)或盟市中心城区申报控制数不得超过本盟市旗县个数的50%;示范镇申报控制数不得超过示范旗申报控制数的50%(即本盟市旗县个数的25%)。
2013-2014年已列为财政奖补综合示范旗(县、市)、盟市中心城区和示范镇的不在本次申报范围,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财政资金支持的内容
(一)支持条件:符合国家、自治区以及本地区发展规划,县域城镇化推进较快,在城乡统筹、规划科学、绿色低碳、生态宜居、特色鲜明、集约开发多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性的旗(县、市)、盟市中心城区、镇;
(二)支持内容:城镇供水、供热、道路桥梁、绿化、排水管网、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旗县财政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联合上报正式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1)及相关项目申报资料。
(一)旗县财政、住房建设部门联合上报文件;
(二)示范旗(县)、中心城区或镇人民政府同意上报文件;
(三)申报基础信息表(附件2);
(四)经当地政府审定同意的实施方案(附件3);
(五)总体规划批复文件;
(六)总体规划文本。
项目材料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要求有封面和目录,其中按前款所列的序号1-5装订成一册,序号6单独装订一册。
五、其他要求
(一)有关旗县要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申报,申报材料缺一不可,不得随意变更申报材料文本格式,各盟市要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要求对上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逾期申报、不按程序上报以及未进行符合性审查的盟市,自治区一律不予受理。
(二)相关旗县要在申报控制数内组织申报,不得突破控制数,如无特殊理由超额上报,将取消该地区申报资格。
(三)有关旗县于2014年11月25日前将正式申报文件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综合示范旗(县、市)、中心城区、镇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员(纸质和电子版一式四份)。
联系人: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张磊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宋丽君
联系电话:0474-8303731 832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