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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及自治区驻集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会[2014]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单位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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