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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卫生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关于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2014年8月20日

转发关于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卫发〔2014〕122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设置与建设,不断改善服务条件
  各地要结合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程及行政嘎查村的区划调整,及时修订嘎查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设置一所村卫生室,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能以流动卫生服务覆盖的嘎查村不设置卫生室。所有村卫生室均应严格按照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要求进行规范建设,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确保诊查室、治疗室和药房三室独立布局合理,增设公共卫生室;治疗室(处置室)应有急救药品柜、供氧设施、消毒盛器、治疗盘、紫外线消毒灯(车)等。要加强嘎查村卫生室周边环境的整治,保持其干净整洁。
  各地要对开展静脉输液的嘎查村卫生室进一步加强软硬件建设,达到治疗室应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做到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相对分开;“三查七对”、药物配伍禁忌、输液反应抢救程序、消毒等制度由旗县(市、区)卫生局统一制定后张贴上墙,并严格执行;消毒盛器、治疗盘等器械用具应定期消毒,并标注消毒时间;要配备病程记录本与输液卡,定时观察输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具应及时消毒毁形、焚烧或深埋,并有处理方式、日期等具体记录。
  二、提高认识,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嘎查村卫生室是农村牧区卫生三级网的“网底”,是保障农村牧区居民健康的重要渠道。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嘎查村卫生室重要作用的认识,认真履行对嘎查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的指导、监管职责、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政策。确定分管领导及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并结合实际,将执业许可管理与卫生监督、新农合监管等工作紧密衔接与配合,形成合力,全面加强对嘎查村卫生室的监管;要成立村卫生室管理工作技术指导组,充实技术人员力量,加强对嘎查村卫生室诊疗服务及其药品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检查与指导,不断规范其服务行为。
  原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10〕75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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