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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交通运输局转发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乌财工[2015]656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的通知》(内材办[2015]705号)转发给你们,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分配方式
  1、国家对城市公交车统筹考虑用油、用气、新能源车辆在一定期限内购置及运营成本,调整现行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并将及时研究制定用气公交车支持政策。
  2、国家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规模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新能源公交车的比较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产品结构。
  3、国家对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因税费改革产生的补助和成品油价格上涨产生的补助(涨价补助)区别对待。费改税补助,以2013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予以保留。涨价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完成情况挂钩,补助金额逐步减少。
  4、各旗县(市、区)应加大对新能源车辆的推广力度。我们将对各旗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考核,2015-2019年期间对达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其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助;对未完成目标的,按照一定比例扣除本旗县(市、区)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
  二、补助资金申请
  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将采取年初预拨、年度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采取存量部分年初拨付,增量部分年终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各旗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三、补助资金的管理
  各旗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助资金的分配及发放制度,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旗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补贴档案,将具体的补贴对象、名单、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兑付时间、签收手续等材料汇编成册,由专人管理。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上级实际补助标准低于国家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各旗县(市、区)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补助、调整运价等方式予以解决,确保行业稳定。